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供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身份证明文件、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需要提供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身份证明文件、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证据的范围是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作为争议事实依据的各种证据的总称。这些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合法证据。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和记载的内容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规章制度等。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工资发放的实物、生产工具等。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方式记录下来的证据,如工资支付的录音、考勤录像等。电子数据是指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存储的数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证人证言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如雇主、员工、证人等。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如雇主对员工的工资待遇、员工对工资拖欠的反应等。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证据的种类和数量都有一定的要求,否则可能会导致仲裁结果的不公正。因此,当事人应该认真保存和提供证据,以便在仲裁中获得公正的裁决。
结语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供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身份证明文件、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同时,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若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