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物价值必须充足。主债权转让抵押权也一并转让。一般抵押权是为将来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不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不从属于债权,期间是主债权确定期间。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后,无需为每一起债权设定担保,只需将已存在的债权转入范围。抵押权成立后,无需将后续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法律分析
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物价值必须充分、充足。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如果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一、主债权转让抵押能否一并转移
主债权转让抵押权也一并转让。
二、什么是一般抵押权
1、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3、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结语
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物价值必须充分、充足。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如果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主债权转让抵押权也一并转让。一般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