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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房改房是否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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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改房可以买卖,但在房改房交易时需要谨慎而行,另外,房改房如果想要买卖,前提之一必须是房屋可以上市交易,那就要关注房屋的产权问题,房改房的产权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成本价产权和标准价产权以及标准价优惠产权,需要购房者区分清楚。1、成本价的产权属于完全产权,再上市交易时如果与单位没有特殊约定的,则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直接交易,具体的交易方式与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时相同,但是该产权的房屋不能办理赠与;2、标准价产权房屋的购买者只拥有房屋94%的产权,原产权单位对其拥有优先购买权,所以上市交易时需要征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且交易后,其收益需按照比例进行分成。不过,如果该产权人不想与单位进行收益分成,产权人也可以向原产权单位补齐标准价和成本价的差额,这样就可以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3、标准价优惠是比标准价更优惠的一种方式,拥有这种产权的产权人只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拥有部分价值份额,产权人要想再上市交易时,与标准价产权再交易是一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要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房改合同并按房改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一、如何解决郑州房改房超标?房改房购买条件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据了解,影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还有一个问题也很关键,那就是户主享有房改是否超标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初级职称享受80㎡、中级职称100㎡、高级职称120㎡的房改,因此房屋在上市交易时还应按成本价补足差价。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二、房改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2.对于单位按房改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他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补交期限等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4.对于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保证,市房改办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5.、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三、商品房产权登记提交什么材料1、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申请表;2、购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要持原件核对]复印件请用a4纸;3、不动产销售联;4、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已上网的,应提供网上签约的合同);5、属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区房管局入住鉴证和房改办经济适用房审批表;6、属个人购买限价房,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交经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核准的入住鉴证,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应提交经市房管局批准的《限价房申请审批表》和经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核准的入住鉴证;7、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申请表(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8、购房证明书(新版申请表已体现证明书内容的,不再提交此证件);9、涉及抵押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报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改房可以买卖。房改房的产权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成本价产权和标准价产权以及标准价优惠产权。标准价产权房屋上市交易时需要征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且交易后,其收益需按照比例进行分成。标准价优惠的上市交易时,与标准价产权再交易是一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县级以上地方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2种观点: 一、什么是房改房1、房改房又叫做已购公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规定的住房保障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2、法律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二、房改房的购买流程是什么1、首先,去房改办法规科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据有关房改房销售购买办法规定,在市作出的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人购买房改房需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手续,也可以到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但必须凭登记过的房改房预售(买卖)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房改房规定房改房购买条件: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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