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三百一十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关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有,对于遗失物的拾得,要返还权利人,要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移交有关部门,也就是拾得遗失物不得私自占有,因为权利人并未丧失对该遗失物的所有权,而只是暂时丧失了对物的占有。还有关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要妥善保管遗失物,如果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权利人通过悬赏的方式找寻遗失物的,遗失物返还时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三百一十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