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2、赔付条件更为合理。根据最新医学实践,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重疾险是否可以选择保障年限,但可以根据保险条款进行选择。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的计算方法。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并告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期限等事项。因此,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险金计算方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障年限,以便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理赔,一般需要在治疗期限内进行申请。但是,如果治疗期限过了,仍可以申请理赔。此时,保险人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医疗记录,以确定是否符合理赔条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理赔的权利,一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赔申请后及时核定理赔事实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第十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疗记录,记录诊疗过程和结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保留诊疗记录、检查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等有关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总之,即使治疗期限过了,被保险人仍可以申请重疾险理赔。但需提供相关证明和医疗记录,以证明符合理赔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保障期限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由合同约定的。通常情况下,保障期限为一定年限或者到达特定年龄,也有的保障终身。法律依据:1. 《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2.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内容约定自己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因此,重疾险的保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障期限等重要内容。
第3种观点: 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是指以特定重大疾病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花医疗费用给予补偿约定金额的商业保险行为。可此保险自诞生之日起,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围绕该产品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息。初期阶段,消费者针对重大疾病险所保障的疾病产生质疑,由于保险公司在格式保险条款中载明的疾病定义,与**大众所理解的差别很大,和医学上的也不一样,纷争不断。到后来,投保人利用各种层出不穷的手段实施欺诈行为即骗保。所以通常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时,保单就会及时生效。可于重大疾病保险而言,为了防止某些人带病投保,一旦投保人发生一些较重大的疾病,身体会有一个渐变过程,不都是突发性的,反映到医疗保险上来,就是投保人在投保保险时,连他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身体会存在哪些隐患,或者实际上它已经是一名“病人”了,若刚投保,就由此发生医疗费用,要保险公司为其负责,这是有失公平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投保人事先知道自己有病,企图通过保险来获得理赔的“恶意投保”行为也就是骗保行为,保险公司设定“等待期”也是为了防范“骗保行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要有观察期条款,并对此详细解说。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或免责期,是在疾病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者第一次参保时,从合同生效日起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发生疾病造成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不同的产品责任观察期不同,如短期医疗险的观察期通常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1年。所以,重大疾病保险的生效时间是从观察期后开始的。建议大家在投保时,尽量选择观察期比较短的产品来购买,让自己趁早获得保障。一、商业车险生效时间开始时间是什么时候商业车险生效时间根据合同确定。当天投保的商业险不一定是当天就会生效的,在这其中还有一段时间的真空期,就是指在保险生效前走一段时间并没有在保险的保护中的。一般商业险在购买投保之后会有十几个小时的真空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二、农村合作医疗什么时候生效次年的1月1日开始生效,有效期截止到次年12月31日。现在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成新农村合作医疗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