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九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既往患有搭桥病属于重要事实之一,应当告知保险公司。同时,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又或者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而仍然订立合同的,则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九十九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而仍然订立合同的,保险人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3.《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重疾险合同中一般会规定重疾的具体范围以及理赔条件和时效等。如果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风险情况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总结: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投保人的病史等情况进行审核。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